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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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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2日 来源: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立案条件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还可以撤回起诉;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事公诉立案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存在。

(二)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某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还必须遵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有关是否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