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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发〔2014〕4号平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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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来源:

  平阳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人民陪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陪审办”),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业务庭、人民法庭指定专人(一般由副庭长担任)担任陪审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陪审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与陪审办就陪审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衔接。

  第二章选任

  第四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应当做到:

  (一)根据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注意吸收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二)注意吸收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

  (三)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外来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

  (四)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占总人数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陪审办参照法官管理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人事档案库。

  人事档案内容应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专业、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家庭关系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法院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工作证只能用于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在其他场合出示或者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按照所在区域、行业、专长等要素进行如下分类:

  (一)商事组:主要参加审理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等案件;

  (二)民事组:主要参加审理房地产、民事侵权、劳动争议等案件;

  (三)刑事和行政组:主要参加审理各类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婚姻家庭、妇女儿童组:主要参加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婚姻家庭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

  (五)专家组:由具有一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主要参加审理涉及某些领域专业知识的案件。

  (六)人民法庭组:主要参加审理人民法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

  法院根据上年度各类案件的受理数量,合理确定各组人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将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但尚未被选任的人员信息,以及选任结束后仍有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的人员信息进行收集,以备人民陪审员队伍增补之用。

  第三章培训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行为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第十一条陪审办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

  陪审办拟订培训计划前,应当征求各业务庭及人民法庭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培训形式和方法,可以采用集中授课、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等模式。

  第十二条陪审办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时,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

  业务庭、人民法庭在组织业务学习、讨论时,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十三条陪审办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同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便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安排工作、生活,保证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法院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必要的法律工具书等学习资料,并为其订阅《人民法院报》和《浙江审判》。

  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选定参与陪审人员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除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外,统一由陪审办确定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案件,由各业务庭、人民法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第十七条陪审办选定人民陪审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是:

  (一)案件承办部门将需要选定人民陪审员的案件案由、当事人名称、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姓名、联系电话、案件所需陪审人员人数,在开庭十日前以内网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报至陪审办;

  (二)陪审办收到呈报材料后,应在当天及时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审理的人员,并在得到人民陪审员确认意见后,用手机短信向其发送陪审通知,之后将人民陪审员姓名、联系方式以内网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确有特殊情形无法于当天办理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尽快办理;

  (三)案件承办法官收到陪审办反馈的名单后,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参加审理通知书》,并主动联系人民陪审员,告知其陪审时间、地点及案由、承办法官联系方式、阅卷安排等情况;

  (四)在开庭前一个工作日,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应再次电话提醒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准时参与审判。

  第十八条陪审办应根据案件类型,采用适当方式从相应类别里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需要特定性别或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应在呈报时予以注明,陪审办应在相应类别里予以随机抽取确定人选。

  对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从法庭辖区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但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也可以选择其他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第十九条经随机抽取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因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陪审的,陪审办应重新确定人选。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的,陪审办工作人员应将该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加陪审的情况记录在册,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条人民陪审员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妥善安排时进行阅卷,了解案情,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准时参加案件审判工作。

  人民陪审员接到陪审通知后,因故无法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向审判长请假;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当日向审判长请假。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合议庭报经庭长同意,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因单位重大工作安排或其它事由而将在较长期间内(指十五日以上,但不包括节假日)无法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在知道事由两日内向陪审办报备。

  第二十二条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确定后,案件承办部门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今后有关参加审判活动事项由案件承办部门安排联系。

  第五章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义务、职责

  第二十三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予以保障。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人民陪审员要求阅卷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案件承办法官提出,承办法官应及时安排和落实阅卷工作必需的场所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应当充分发挥其来自于群众、熟悉基层情况以及其职业背景和专长等优势,协助审判长、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在庭审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向诉讼当事人直接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主动询问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还有无发问,以及对事实查明有无其他建议。

  第二十六条在审理中,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可以邀请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具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现场勘查等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充分发挥其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三十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三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在审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除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外,可以邀请一定数量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陪审工作成绩突出或者诉讼当事人所在辖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体座谈,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的行为准则,正当履行职责,承担下列义务:

  (一)接到陪审通知后按时参加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二)参加审判活动时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要求,自觉维护法庭形象,遵守庭审纪律,着装整洁庄重,仪态言语得体大方,不处理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事情;

  (三)遵守法院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对具体案件的采访。不得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透露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具体过程和不同意见,不得发表有损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的言论,不得就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对外发表意见;

  (四)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传播案件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擅自复印案卷材料,不得将卷宗带出法院;

  (六)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及时向审判长说明理由,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七)遵守审判工作纪律,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发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或院党组反映。

  第六章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能延伸

  第三十五条除参加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法院下列工作: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协助法官共同研究制定帮教方案,走访被告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村居和有关单位,促进帮教措施落实,以及对被告人开展教育、感化和心理疏导工作;

  (二)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制定执行方案,参与执行实施及执行听证;

  (三)涉诉信访接待及处理工作。参与信访接待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与法官共同接待信访人,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向信访人进行析理说法,促使息访罢访;

  (四)判后答疑和回访工作。协助法官采取上门询问、到社区或村委会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审判作风、办案效率、司法廉洁等进行回访,同时,在回访中广泛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耐心做好答疑、解释、宣传工作;

  (五)参加府院联席工作会议。人民陪审员可以从群众角度出发,就如何促进法院与政府良性互动,以及政府如何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表意见;

  (六)法制宣传。积极协助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帮助群众学习、掌握、遵守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使其更多地了解法院,了解审判工作,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

  (七)依法可以参加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人民陪审员每年应定期走访基层群众,收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后交给陪审办。

  第三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开展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举的工作时,应积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所需人员在陪审办的协助下以适当方式进行选取。

  人民陪审员参与上述工作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评范围。

  第七章管理、考核、表彰与职务免除

  第三十八条法院每年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座谈会,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以及如何促进陪审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每年“两会”召开之前,法院召集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通报法院全年工作情况,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陪审办建立人民陪审员QQ群和微信群,促进人民陪审员之间的日常联系与交流。

  第三十九条法院选定部分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或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代表委员会,协助陪审办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日常管理、任职培训、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条各业务庭、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评范围。各业务庭、人民法庭有下列情形的,质评办按有关规定给予扣分:

  (一)应报送陪审办确定参加审理人民陪审员,未予报送而自行确定人选的;

  (二)对人民陪审员应享有的权利未予落实、落实不力或相关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其他应予扣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陪审办建立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绩效档案,每季度编发《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通报》,定期通报各业务庭、人民法庭陪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

  第四十二条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案件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培训情况等方面,结合业务庭、人民法庭、监察室等部门的反馈意见,必要时还应听取人民陪审员本人的意见。

  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陪审案件数不少于2件,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不少于3件。

  第四十三条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陪审办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并抄送县司法局、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陪审办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陪审办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书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四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法院应及时将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因本人职业或岗位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

  (三)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超过三次的;

  (四)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由政治处按规定进行查证。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转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证。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四十七条对于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法院应当将免职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免职名单抄送县司法局,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补助与经费

  第四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申报。

  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平阳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