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平阳法院 -> 审判流程 -> 司法文件 -> 管理性文件  -> 正文管理性文件

平法发〔2014〕13号平阳县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县全面推进“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来源:

  关于为我县全面推进“五水共治”提供

  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职能,依法保障我县“五水共治”工作有序推进,打造美丽平阳水乡,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依法保障“五水共治”推进工作。

  “五水共治”是我县的中心工作,是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美丽山水平阳的重大举措,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安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要紧紧围绕“治水”工作部署,加大生态和人文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推进“五水共治”、加快美丽平阳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发挥刑事打击职能,突出打击偷排废水、废液、污染河流和地下水资源等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犯罪等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犯罪行为。对阻碍“五水共治”专项活动查处工作、妨碍公务、蓄意闹事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严惩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破坏生态坏境,严重扰乱、阻碍“五水共治”、环保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刑法打击力、震慑力和权威性;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积极减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四、依法惩治相关职务犯罪行为。

  依法惩处“五水共治”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充当环境污染“保护伞”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对涉“五水共治”的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治水导向作用。

  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涉“五水共治”案件的受理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及时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要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对于政策性、敏感性强,无法通过诉讼彻底解决矛盾的纠纷,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协调党委政府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最大限度减少阻碍“五水共治”工作稳步推进的不和谐因素。

  六、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推进“五水共治”。

  对行政机关推进“五水共治”的合法行政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维护。认真做好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生效行政决定,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决定,充分考虑“五水共治”工作的特殊需要,加快受理审查速度。

  七、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合力治水工作机制。

  认真做好案件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存在信访维稳风险的涉“五水共治”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预案,以确保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依法推进整治工作。同时,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组织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破解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八、深化“裁执分离”工作机制。

  对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涉“五水共治”非诉行政案件,应区分行政决定的内容,采用相应的执行方式。对罚款类等财产罚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责令停止生产、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案件,按照“裁执分离”模式,裁定确定实施主体依法及时执行,法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环保执行工作站职能作用,加大合力治水力度。

  九、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果。

  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五水共治”案件,执行部门要综合运用执行查控、征信、惩戒系统,适时开展涉“五水共治”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借助社会力量推进执行工作,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对被执行单位拒不停止生产的,可视情采取查封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为被执行单位提供生产所需的水、电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要加大惩戒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大力开展“五水共治”的法治宣传。

  要发挥人民法庭、审判站点和法官工作室的优势,通过上街下乡、进村入户、印发资料等方式,宣讲环保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治水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旁听审理,举行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等方式,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实现涉“五水共治”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