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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发〔2014〕20号平阳县人民法院查阅和复制电子诉讼档案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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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来源:

  平阳县人民法院

   查阅和复制电子诉讼档案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加强和规范本院电子诉讼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电子诉讼档案查阅高效、便捷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档案权限的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卷宗的规定(试行)》,结合本院档案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案件审理过程和案件审理结果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案卷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诉讼档案的电子版本。

  第二条已有电子诉讼档案,一般不再提供纸质档案查阅,因特殊原因确需查阅纸质档案的,应说明理由,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查阅。

  第三条本规定查阅包括法院工作人员查阅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

  第四条本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权限设定。

  (一)直接查阅电子诉讼档案:

  1、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可查阅全部电子诉讼档案;

  2、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查阅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电子诉讼档案;

  3、合议庭组成(独任审判)人员,可查阅本合议庭(本人)承办案件的电子诉讼档案;

  (二)因工作需要跨合议庭查阅或跨部门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由查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再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原则上查阅期限为十五天,每次授权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同级法院跨院、下级法院查阅上级法院电子诉讼档案,应经双方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上级法院查阅下级法院电子诉讼档案,应经上级法院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档案所在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给予相应期限的网上授权,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仅限于诉讼案件正卷。

  第七条本院工作人员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程序

  (一)申请。本院工作人员依照设定的权限,有权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从内网中登陆电子诉讼档案查询系统;选中所需查找的档案目录;提出申请。

  (二)审批。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审批分为系统自动审批和档案室管理人员授权两类。

  电子诉讼档案系统自动审批是指按查阅权限的设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检索申请人是否具有查阅权限,并即时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档案室管理人员审批是指按查阅权限的设定,申请人提出申请,再由档案室管理人员填写授权日期、授权内容后,即时回复申请人。

  (三)使用。申请人收到同意查阅的回复后,按规定及时查阅电子诉讼档案。审批的查阅时限过期,系统自动将电子诉讼档案收缴归档。如需延长查阅期限的,需重新办理审批。

  第八条电子诉讼档案的复制。本院工作人员查阅的电子诉讼档案需要复制的,应在申请单备注栏注明复印需求,审批程序和权限设定与查阅一致,由档案管理人员在授权时予以确认。对经批准可以复制的材料,在打印时由系统自动加注打印日期等识别。

  第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持有效证件进行身份登记,填写《诉讼档案查阅登记表》,经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查阅案件材料。

  第十条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有效证件是指:

  (一)境内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持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来往大陆通行证查阅;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查阅。

  (二)当事人为法人的,查阅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查阅。

  (三)律师查阅案卷,需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诉讼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电子诉讼档案的相关材料,但不提供电子文本下载。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材料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复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二条复制材料仅限于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对法院内部因审判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如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备考表、立案流程表、调卷函、退卷函、移送函等不提供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外单位人员查阅电子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纸质诉讼档案查阅和利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进行查阅。

  外单位人员复制电子诉讼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操作并加盖档案复印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由接受申请的法院将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登记初审后,做成影像,通过审判信息系统与阅卷申请一并发送档案所在法院。档案所在法院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确定是否允许查阅及查阅范围,符合查阅条件的,对阅卷申请审批同意。接受申请法院收到允许查阅的信息后,为查阅人开通电子诉讼档案查询。

  第十五条电子诉讼档案的安全保密

  电子诉讼档案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

  (一)法院工作人员严禁泄露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对查阅的电子诉讼档案内容不得泄露外传,要妥善管理,确保不散失、不失真。

  (三)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造成档案泄密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规定事项。

  (一)本院因新增人员、轮岗或辞职等人事变动而需重新设定查阅权限,由政治处及时告知审管办相关人事变动情况,审管办则及时增加或修改查阅权限。

  (二)查阅中如发现档案存在缺页、损坏,或在系统中查不到所需的档案资料,或扫描模糊不清等影响查阅的问题,请及时与档案室联系解决。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