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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行证人出庭作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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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5日 来源:

  11月24日上午,我院举行证人出庭作证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一年来该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开展情况,并通报五起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典型案例。平阳电视台、新平阳报社、平阳电台等多家媒体受邀参加。

  2014年底,我院被列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试点单位,为破解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司法实践难题,该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公检法共同出台《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实施办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予以细化规定;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物质和人身保障,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视频室、庭前核对证人身份等手段,对证人身份进行加密等等。

  通过上述各项举措,该院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有了明显成效,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9.43%,是去年同期的7.67倍。证人出庭作证率的提高,有助于法庭查清事实,优化裁判效果。2015年1-10月,该院共收刑事案件1143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20.03%,共计229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45件,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19.65%,证人实际出庭作证共17件。

  今后,我院会继续创新举措、总结经验,加强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更好地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平阳法院审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害人出庭作证(涉抢劫案)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1522日凌晨3许,被告人冉某窜至被害人蔡某家中盗窃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冉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致其眼部及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及时制服。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检方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冉某辩解其只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未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故不构成从盗窃转化成抢劫的行为。

  【审理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蔡某到庭作证,蔡某详细陈述其发现被告人冉某盗窃的经过及冉某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行为,并接受控方的询问,与被告人冉某当庭对质。最终,被告人冉某在事实面前辩无可辩,当庭认罪。

  法院结合被害人的出庭证言、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他在案证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冉某具有抢劫的犯罪事实,以抢劫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2 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涉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15214日中午,被告人丁某、叶某、潘某、周某等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他人,直至同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方被公安机关解救。检方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叶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得知同案犯潘某、周某已经归案后,该二人认为潘、周二人系他们规劝投案,丁某、叶某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

  【审理情况】

  为查明被告人丁某、叶某是否具备立功情节,法院依法通知相关证人丁某一、王某出庭作证。丁某一和王某在法庭上接受控方的询问,并详细描述了他们通过侦查人员得知被告人丁某、叶某有劝同案犯投案的意愿,后他们根据各自手头上的信息和通过多方打听与潘、周二人取得联系,并规劝他们投案的过程。被告人丁某、叶某对证人的当庭证言予以认可。

  法院结合证人的出庭证言、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他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叶某处于羁押状态,虽有劝投的意愿,但其对于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投案不具有实际的作用,故不宜认定为立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等人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

  案例3 鉴定人出庭作证(涉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1428日晚,被告人蔡某约通过“陌陌”认识的被害人卢某出去吃夜宵,期间两人畅饮啤酒、“宁夏红”酒、劲酒等。当晚1124分许,被告人蔡某将被害人带回家中,并在三楼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1149分许,被告人蔡某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被害人从三楼坠至一楼,后蔡某打电话给邻居。邻居赶至见被害人鼻子出血、尚能出声,遂叫蔡某将被害人送医。蔡某罔顾规劝,将被害人抬至三楼房间,后在被害人鼻子、耳朵等处均有出血的情况下,仍不及时送医,只是用毛巾、纸巾等对出血部位进行擦拭,直至次日上午7时许才送医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辩解其延误送医治疗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关系,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理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张某到庭作证,鉴定人从法医学角度出发,分析了被害人如被及时送医抢救治疗则存活概率会提高。被告人蔡某听取了鉴定人的专业分析后,懊悔难当,当庭认罪服法。

  法院结合鉴定人的出庭证言、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他在案证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蔡某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4 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141151640许,被告人马某与陈某通过手机约定,由陈某向马某购买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20,每克110元。当晚7时许,马某与陈某碰面,并在陈某乘坐的车内将一包冰毒以2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检方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辩称陈某给的2200元钱是为了偿还之前的欠款,不承认有贩卖毒品的事实。

  【审理情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检方申请参与抓捕的巡防队员方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准许,并通知方某出庭提供相关证言,这是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刑事案件。

  庭审中,证人方某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说明案发时参与抓捕的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法院结合侦查人员的出庭说明及当庭询问内容,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充分还原案发事实,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案例5 庭前排除虚假证据(涉抢劫案)

  【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201474日晚,被告人付某、黄某、李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李某提供刀具伺机抢劫残疾车司机。当晚1130分许,被告人付某等四人在平阳县水头镇客运中心附近拦下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残疾人助力三轮摩托车乘坐。当被害人驾车至腾蛟镇清湾村变电所附近时,被告人黄某等人叫停车辆,随后付某持水果刀架住被害人的脖子欲对其实施抢劫。后杨某夺走该水果刀往水头镇方向逃离。被告人付某等人见状后追赶,被害人在逃离过程中摔倒受伤,并在反抗过程中将夺得的水果刀刀片刺中王某腿部。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检方以抢劫罪对被告人付某、黄某、李某提起公诉。

  【审理情况】

  承办法官与这起抢劫案件中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王某进行庭前沟通,在告知其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发现该名证人提供虚假证据。

  由于该案三名被告人涉嫌持械抢劫,其罪行依法应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亲属为减轻被告人黄某的罪行,陈述其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而孤证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后其亲属提交乡镇卫生院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说明黄某出生于1998713的证明。

  为核实该证明的真实性,进一步确定被告人系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存在,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出具证明的证人王某,但其在电话中表达不清、含糊其辞。鉴于书证所述事实存有疑点,承办法官通知证人进行庭前谈话,告知提供虚假证据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证人王某承认并非被告人的接生员,在出生证上签字是受人所托。据此,法院在庭审时排除了被告人黄某未满十六周岁的证据,认定其已满十六周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李某、黄某具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