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
一、平阳县人民法院概括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受理和审判辖区内法律规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
2、依法办理各类执行案件。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阳县人民法院预算包括:平阳县人民法院本级预算和下属平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单位预算
二、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 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收入预算3267.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267.72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支出预算3267.72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3267.72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755.2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87.50万元,项目支出1125.0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法院-行政运行2091.2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等
2、公共安全-法院-事业运行51.43万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经费支出、事业机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等
3、公共安全-法院-其他法院支出1125.00万元,主要用于法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办案业务费支出、购置业务装备、信息化建设、编外用工支出、法院物业管理支出、人民陪审员经费支出、法定工作之外加班补贴等。
(四)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0元。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8.6万元,上年持平。主要用上级法院或其他县市兄弟法院来我院的办案、政策调研、交流等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86.4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执行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