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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法院用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司法创新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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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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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6-06-01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他能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平阳县法院第八审判庭,承办法官当庭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宣判,整场庭审用时仅20分钟,充分展现了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快审快结的效果。

  被告人王某因房屋附属建筑上设置广告牌一事,与邻居金某夫妇发生争执。在双方互相扯打时,王某无意中扯断金某脖子上价值15802元的金项链,并趁对方未察觉将金项链藏于口袋中。王某欲离开时被人阻拦,金项链也被搜出。

  早在刑事侦查阶段,王某就已经收到公安机关向他发放的认罪认罚宣传册。这份手册由平阳法院制作,涵盖了多起典型案例和常见问题解答,也是平阳公检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办案的缩影。

  充分释明,有效保障权利

  没有权利的告知就没有权利的行使,更没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平阳公检法机关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体现了对其权利的保障。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机关就会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分别制作《认罪认罚评估表》和《量刑建议书》,即“一表一书”。在案件审理阶段,平阳法院会将认罪认罚从宽教育列入庭审必经程序,对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释明相关规定。

  无缝衔接,快速高效办案

  “目前公检法机关已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采取快速处理方式,实现立案信息、办案进度、电子卷宗等方面信息共享,这一机制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法官必须充分审查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确保其认罪具有基本的证据基础。”平阳法院刑庭庭长彭志敏介绍道。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均有所体现,例如,针对不同情形的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明确、细化了从宽幅度等,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公安、检察机关分别成立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组,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确保侦控审各阶段无缝衔接;法院专门构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冤假错案,确保办案质量。

  自2015年6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以来,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被告人占全部案件被告人的比重同比上升5.75%,简易程序适用率上升2.46%,上诉率下降1%,结案率97.32%,同比增长3.59%。同时,快速高效的审判也减少了被告人经历漫长诉讼程序的煎熬,该机制实施以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平均羁押天数减少了4.6天。

  细化从宽量刑情节,明确量刑幅度

  细化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容和幅度是刑罚轻刑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大化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在审判阶段,法院根据“一表一书”材料进行考察,结合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对照从宽幅度,给予最终量刑考评。

  比如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10%-25%以下;刑事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在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今后,平阳法院将继续探索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尝试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并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制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