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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涉特殊主体案件集中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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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来源:

  11月9日,我院开展涉特殊主体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当天共拘传被执行人16名,腾空房屋5处,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11件,执行到位金额205万元;同时,对2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1名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据悉,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主要是指涉党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今年10月,平阳法院对已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进行送达,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到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逾期仍不主动履行、不申报财产或者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陈某为平阳县一名公职人员,其与杨某夫妇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杨某夫妇欲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两人提供保证人,于是他们找到了陈某,陈某得知后同意为其担保。后杨某夫妇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0万元,借款期限1年,陈某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债权金额为5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如未按时偿还债务,银行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8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夫妇无力偿还债务。2015年1月,银行在催讨无果后,将杨某夫妇及陈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夫妇偿还银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偿还金额以最高保证金50万为限。

  判决生效后,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中要求陈某优先偿还债务50万元。今年10月,陈某在收到督促告知书后,仍多番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

  11月9日上午,执行干警对陈某进行拘传,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我不是不想还,只是担心替朋友还了50万元,这笔钱要不回来。”陈某道出自己的顾虑,同时表示愿意马上偿还。当天中午,陈某联系亲属筹集50万元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因为身份的特殊性,被执行人更应做到带头作用,主动履行义务。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可以更好地树立法律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推动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建立。”我院执行局负责人说道,同时表示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打好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