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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从算房屋拍卖款分配表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来源:

        温从算房屋拍卖款分配表          单位:元

案号

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

执行标的

分配款项

诉讼费

执行费

(2015)温平执民字第1392号

(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00183号

陆国棉

109900元及利息

4158.99

1450

1850

(2015)温平执民字第1890号

(2015)温平商初字第00657号

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516800元及利息

16294

4484

7568

(2015)温平水执民字第292号

(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00310号

温月婵

240000元及利息

7567

2450

3500

(2015)温平水执民字第348号

(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00431号

温端对

780000元

24593

5800

10200

(2016)浙0326执689号

(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00655号

温端对

300000元

9459

2900

4400

(2016)浙0326执736号

(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00798号

刘友谦

273642元及利息

8628

2702.50

4004.63

(2016)浙0326执1787号

(2016)浙0326民初01145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万及利息

3153

1223

1509.56

(2016)浙0326执2570号

(2016)浙0326民初00971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万及利息

186710.51

1769

2300

(2016)浙0326执3319号

(2016)浙0326民初01545号

应良冕

1100000元及利息

34683

0

13400

说明: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温从算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桃源乡振兴街16号一间房屋,所得款335000元已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扣除上述案件受理费共计22778.50元、申请执行费4925元(按实际到位金额335000元收取)、评估费2000元、税款10050元,余款108535.99元由上述案件分配,其中(2015)温平执民字第1392号有财产保全比例多20%。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