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法院执行决定书第00006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浙0326执28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银仙与被执行人郑来东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来东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郑来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一六年十二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