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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高消费令00001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来源:

浙 江 省 平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地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根据童少敏等2名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现决定解除对童少敏等2名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附: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序号

执行案号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

1

2016浙0326执3266号

童少敏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16浙0326执3266号

程昌帐

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