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高消费令00001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来源:
浙 江 省 平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地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根据童少敏等2名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现决定解除对童少敏等2名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附: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序号 |
执行案号 |
被执行人 |
法定代表人 |
执行法院 |
1 |
2016浙0326执3266号 |
童少敏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2 |
2016浙0326执3266号 |
程昌帐 |
平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