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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高消费令00002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来源:

浙 江 省 平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地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名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现决定解除对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名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附: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序号

执行案号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

1

2016浙0326执4347号

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仁超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16浙0326执4195号

温州荣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龚大哉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16浙0326执4243号

许益洁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16浙0326执4243号

陈政

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