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高消费令00002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来源:
浙 江 省 平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地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名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现决定解除对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名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附: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序号 |
执行案号 |
被执行人 |
法定代表人 |
执行法院 |
1 |
2016浙0326执4347号 |
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李仁超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 |
2016浙0326执4195号 |
温州荣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龚大哉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3 |
2016浙0326执4243号 |
许益洁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4 |
2016浙0326执4243号 |
陈政 |
平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