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法院  ->  执行信息  ->  执行公告  -> 正文执行公告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00003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来源:

浙 江 省 平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地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根据被执行人程中印履行情况,现决定解除对(2016)浙0326执3681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程中印的限制高消费令。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