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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程小丹执行案件的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程小丹执行案件的分配方案

    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程小丹的银行存款285708.83元。经审查,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程小丹案件共5件,被执行人程小丹应承担的债务合计1169821.44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20124元、申请执行费合计17047元。执行款285708.83元,扣除受理费20124元、执行费17047元元,余留执行款248537.83元。因本案无优先债权人,留余拍卖款分配给一般债权人。

    (1)一般债权分配比例:可分配的款项248537.83元÷一般债权总额1169821.44元X100%=21.25%。

    (2)一般权债权人的分配所得额:债权标的额×参与分配比例。

    (3)各债权人具体分配情况见“执行款分配表”,单位:元。(附执行款分配表,单位:元)

案  号

申请人

债权额

受理费

执行费

受偿款

未付款

(2015)温平执民字第2903号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9821.44及利息

4373

6947

99787.83

370033.61及利息

(2016)浙0326执352号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及利息

4429

2900

42500

157500及利息

2016)浙0326执353号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及利息

4408

2900

42500

157500及利息

2016)浙0326执354号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及利息

4430

2900

42500

157500及利息

2016)浙0326执355号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及利息

2484

1400

21250

78750及利息

合计

1169821.44及利息

20124

17047

248537.83

821283.61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