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执行人陈钦里执行案件的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陈钦里执行案件的
分 配 方 案
我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钦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经济开发区府前街博鳌锦苑1幢401室房屋,拍卖得款660000元。经审查,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陈钦里案件共4件,被执行人陈钦里应承担的债务合计7407882.17元及利息,评估费3450元。因尚有其他房产正在变现中,本次分配暂不提取安置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此外,因上述拍卖房屋系预售房办理过户存在风险,本院决定提存100000元,如顺利办理过户后,提存款再次分配。执行款660000元,扣除评估费3450元、提存款100000元,余留执行款556550元,全部偿还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其余申请执行人无拍卖款可分配受偿。(附执行款分配表,单位:元)
案 号 |
申请人 |
债权额 |
受理费 |
执行费 |
评估费 |
受偿款 |
未付款 |
(2015)温平执民字第2585号 |
陈成昆 |
利息 |
0 |
0 |
3450 |
0 |
0 |
(2015)温平执民字第2611号 |
胡得利 |
3000000 |
0 |
0 |
0 |
3000000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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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执民字第2648号 |
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390000及利息 |
0 |
0 |
0 |
3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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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760号 |
温州华厦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4017882.17及利息 |
0 |
0 |
556550 |
3461332.17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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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407882.17及利息 |
0 |
0 |
3450 |
556550 |
6851332.17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