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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拒执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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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326刑初47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身份证号码33032619********11,汉族,文盲,无业,住平阳县昆阳镇长山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4月12日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3日,本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某(女)婚姻无效,共同财产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后垟庙东首第二间房屋归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由其支付陈某某(女)财产分割款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陈某某未支付上述财产分割款,陈某某(女)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并于6月3日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6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其位于平阳县昆阳镇后垟庙东首第二间房屋;9月1日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搬迁出涉案房屋;12月2日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时遭到被告人陈某某抵抗。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拒不腾空房屋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6日,本院对该涉案房屋采取停电、停水措施,被告人陈某某仍拒不迁出。

2016年4月5日,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平阳县公安局。平阳县公安局于同月7日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询问,并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同月12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期间从涉案房屋迁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房屋权属查询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函,执行立案信息表,执行拘留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并能自行腾空涉案房屋,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亮君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琼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