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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拒执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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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4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326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萧江镇萧江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2月5日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沧海路149-1号房屋作抵押,向杨某某、陈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8月5日还清本息。被告人高某某与余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经本院确认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余某某与高某某腾空上述抵押房屋,但被告人高某某与余某某拒绝配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高某某与余某某仍拒不履行房屋迁出义务,致使法院裁判文书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亲属将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平阳县公证处执行公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执行公告,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债务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锦碧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温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