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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申请再审 虚假陈述被罚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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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来源:

执行期间申请再审 虚假陈述被罚两万

平阳法院一审判决陈某需偿还肖某欠款48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陈某以平阳法院无管辖权、程序违法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陈某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中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再审申请,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裁定。近日,平阳法院顺利执毕该案。

舅舅替外甥还债 签订协议却未履行

小陈是肖某的表弟,此前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肖某多次借款。2015年11月,双方经结算小陈仍欠肖某本金及利息48万元。因小陈无力偿还,经协商小陈的舅舅陈某同意代为偿还。于是,陈某同肖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陈某代偿48万元,并于2015年年底偿还完毕。

2016年,因陈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肖某向平阳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肖某诉讼请求。同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申请再审 陈某虚假陈述被罚

2017年4月,陈某向温州中院申请再审。他认为当初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由天津市开发区法院受理,肖某明知自己长期居住在天津市,却向平阳法院提供自己老家地址,此后法院也未电话联系告知,导致其未能参加庭审,一审程序违法。

中院受理该案后,肖某答辩称天津市开发区法院早在2010年就已撤销,陈某却故意在协议书中约定由该院管辖。“我曾在天津找他,他不回我消息,我没办法只好去找天津高院,那边工作人员告诉我平阳法院也有管辖权。”为方便诉讼肖某选择向平阳法院起诉。

对于肖某的答辩,陈某坚称自己未收到任何短信或电话。为查明事实,中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和告知虚假陈述的后果后对陈某的手机内容予以提取。根据提取短信的内容显示,2015年12月肖某曾前往天津联系过陈某。而平阳法院送达回执中显示,送达人员多次手机联系陈某未果。

中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由陈某书写,陈某称自己长期在天津生活,却约定由并不存在的天津市开发区法院管辖,该条款应视为约定不明,对双方无约束力,平阳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肖某不知陈某在天津的详细地址,未提供给平阳法院属正常,法院以陈某老家地址作为送达地址正确,在送达人员三次投递和手机联系后仍送达不成而又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程序合法。据此,中院驳回陈某再审申请。

另陈某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中院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裁定。

再审申请被驳回 陈某欲和解遭拒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陈某无计可施想同肖某和解,执行干警联系肖某后,对方在电话中一口回绝:“我也一直喊陈某舅舅,他不顾亲情隐瞒事实,我现在不同意和解,钱我连本带利都要。”眼见和解无望,自己名下的房屋又即将被移送拍卖,陈某最终将钱打至平阳法院执行款账户,该案得以执毕。

    法官提醒: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将面临高额罚款或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