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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来源:

平阳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

新闻发布会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各位朋友们一直以来对法院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今年以来,平阳法院在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集全院之力,迎难而上,挂图作战,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全力推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截至7月底,共收案4234件,同比上升24.27%;结案3891件,同比上升68.39%。通过开展执行专项行动,不断加大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今年以来,已移送公安机关拒执案件15件17人,已判处刑罚5件6人。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平阳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联合惩戒方面的主要做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主要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成立打击“拒执”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刑事线及执行局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执行工作的常态化手段,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做好拒不执行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对经审查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定期进行集中宣判和发布典型案例。依法畅通自诉渠道,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已立拒执自诉案件2件。

(二)多举措出重拳,加大打击力度。今年以来,我院共司法拘留拒不申报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378人,罚款154人,违法制裁率达14.27%,居全市前列。开展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已陆续开展平阳法院夏季系列“执行一号”、“执行二号”及“执行三号”行动,结合市中院部署开展的“清产处置、清积歼灭”活动,重点打击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加大“拔钉除障”力度,进一步净化执行环境。

(三)强化执行宣传,持续曝光施压。在新平阳报、平阳电视台及相关媒体上,发布督促被执行人腾退房屋、土地,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通过微信公众号、曝光台等各种平台,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力度,今年以来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870人,发出限制消费令8788份。继续深化与网易温州执行宣传协作,通过开展执行直播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临执行一线见证执行,进一步扩大宣传声势,形成街头巷尾热议执行,人人谴责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浓厚氛围。

(四)深化部门协作,打造联合惩戒网。进一步落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执行悬赏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机制,于7月份发布首份执行悬赏公告,将4名被执行人列入悬赏名单,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公告发布二十余天后,执行干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将1名被执行人拘传到法院,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今年5月,法院推送失信名单至县发改局、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在行政审批、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奖补等对失信人员予以限制。6月,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治安罚款非诉执行速裁机制的暂行规定》。7月,联合县教育局建立《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协作纪要》,结合平阳本地民办学校较多的现状,出台联合惩戒举措,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院将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坚决贯彻“以打促执”理念,做到“快移、快诉、快判、快执”。不断加大打击力度,认真落实省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落实“三个一律”要求的实施意见》,即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财产报告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过建立打击拒执罪工作常态化机制,以打促执切实提升司法权威。继续深化拒执移送联动机制,优化打击拒执犯罪侦、诉、审流程,进一步完善公检法三方协作机制,由专人负责移送拒执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简化案件移送流程。进一步强化宣传效果,做好拒执罪典型案例的宣传,在各平台进行执行专项行动的直播,让更多人能够了解执行工作,通过宣传提升执行威慑力,形成人人敬畏法律、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各位记者、朋友们,此次新闻发布会是我院对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情况介绍,法院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打赢这场硬仗。同时,也会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请大家持续关注!谢谢大家!

平阳法院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腾空房屋,抗拒执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与案外人余某于2013年2月5日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沧海路某处房屋作抵押,向杨某、陈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8月5日还清本息。被告人高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某腾空上述抵押房屋,但其拒绝配合。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高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高某被拘留后,对方仍拒不履行房屋迁出义务,致使法院裁判文书无法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债务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2】

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私自出售房产,抗拒执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缪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2月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仅归还10万元。2016年11月3日,法院判令被告人缪某偿还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经王某申请,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缪某履行还款义务。同月11日,被告人缪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双龙路处的房屋以人民币13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并于同月19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出让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消费,其中偿还王某4万元,余款16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缪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后于同年5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缪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私自转让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全部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缪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及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案例3】

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私自出售私家车,抗拒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陈某与被告人毛某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一份,并给付投资款20万元。因毛某违约,2012年陈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毛某返还陈某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毛某未履行该判决,还于2013年1月17日将自己名下的越野车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且将卖车款用于个人开销。同年2月16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毛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擅自变卖自己的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案例4】

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腾空,抗拒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2日晚,余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鳌江镇赶往昆阳镇办事,途经某路段时四周路灯昏暗,前方视线受阻,但其未减速行驶以致撞上路人秦某。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余某的驾驶证已逾期两天,属无证驾驶,需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而秦某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2014年8月,秦某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秦某经济损失752530.32元、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余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赔偿义务。同年11月,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余某在收到限期搬迁通知书后,仍任由家人继续居住在鳌江镇某街与他人共有的两间店面内,拒不配合法院腾空工作。2015年9月,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8月24日,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拒不迁出房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另其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