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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民初1218号 江耿清 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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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9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0326民初1218号

福建省永定县高头乡大岭下村大东组4-18号江耿清:

  原告钟征友诉被告江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6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江耿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钟征友货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20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江耿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887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