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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民初3628号 郭辰阳 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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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0326民初3628号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件只乡件只村21队049号郭辰阳:

  本院受理原告龚大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辰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辰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支付自2020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郭辰阳承担。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的鳌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679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