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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民初1482号 郭必扬 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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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0326民初1482号

福建省惠安县百崎回族乡白奇村白奇423号郭必扬: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郭必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青货款1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郭必扬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99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