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26民初1796号 石雪峰 判决公告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0326民初1796号
安徽省定远县四卅店镇东兴街道盐兴路138号石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汪永田与被告石学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6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石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永田归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石雪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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