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26民初4580号 刘质夫 应诉公告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0326民初4580号
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百盛花苑18幢601室刘质夫: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刘质夫立即支付供水设备科366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质夫承担。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的鳌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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