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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民初1959号 李书强、李书勇 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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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4日 来源: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0326民初1959号

贵州省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河坝组李书强、李书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强、李书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326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强、李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0413.1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752.9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412.7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19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05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李书强、李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3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7元,由李书强、李书勇负担101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67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