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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卖了1000元,买家发生事故 自己要赔2000元,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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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7日 来源:

  名下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车主辩称已将车卖出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该担责吗?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1月,张某驾驶轿车在平阳县鳌江镇的道路上行驶,在某路口不慎碰撞了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孙某的车辆,并导致孙某车辆连续追尾碰撞前方两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三方均无责任。

  经调查,张某所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该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陈某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9000余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确实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车辆已经老旧,他没有为车辆继续投保交强险及其他保险,就将车辆以1000元的价格卖出,行驶证也交给了买家,只是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陈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事故全责一方,理应赔偿。陈某作为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2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经济损失9745元,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上述金额中2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