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法院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 正文案件传真

公司法人将49%的股权0元转让 事后反悔诉诸法院诉求被驳回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6日 来源:

  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股权0元转让,交付新股东控股经营半年后,又心有不甘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近日,他不服平阳法院对该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某能源公司与某煤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煤业公司的煤矿,需支付4亿元履约金,并约定若能源公司未按期缴纳,需按日承担1‰违约金。为签订该协议,能源公司交纳了500万元保证金。

  2020年1月,因能源公司无法按时支付4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实际出资到位)与一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持有的能源公司49%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公司。其中载明由于能源公司所有股东均尚未出资,因此股权投资公司受让股权价格为零元。同日,股权投资公司与能源公司另一股东签订补充协议,该股东将1%股权表决权授予股权投资公司并变更章程,双方各自借款2亿元给能源公司用于支付4亿元。

  之后,王某配合股权投资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