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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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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来源:

典型案例:平阳法院化解劳动争议批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关 键 词】:批案调解;劳动争议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藕莲村

【调解组织】平阳县民商事调解委员会、平阳法院审判员 

【涉及案号】(2021)浙0326民初5505号、(2021)浙0326民初5506号、(2021)浙0326民初5509号、(2021)浙0326民初5510号、(2021)浙0326民初5571号、(2021)浙0326民初5572号、(2021)浙0326民初5573号

【案情简介、化解】

被告温州某工艺冲压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金属工艺品冲压加工、销售的公司,7个劳动争议案件的7个原告于2007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分别入职,并与公司分别签订劳动合同。7个原告与被告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期均在2020年12月28日,后均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17日,被告公司发出通告称与温州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并,在未与7原告协商变更公司标准的情况下,仅支付平阳县本地最低工资的80%作为生活费。被告公司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使7原告提出辞职,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7原告曾向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分别作出浙平阳劳人仲案[2021]245-1号、[2021]245-2号、[2021]245-3号、[2021]245-4号、[2021]250-1号、[2021]250-2号、[2021]250-3号共计7个仲裁裁决。后因对仲裁不服,7原告分别向我院起诉被告公司,要求撤销裁决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达480700元。

考虑到总经济补偿金金额较高、涉及人数较多,且7原告均是在被告公司长久工作的员工,我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我院释法明理、居间调解,最终各方互相理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支付7原告经济补偿金合计173680元。调解后,企业和劳动者都对结果很满意。

【典型意义】

疫情当下,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尤其是中小企业压力巨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企业或试图通过裁员、减薪、迟付薪水等方式谋求发展,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为了尽快化解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保障劳动者与企业的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让企业尽快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去,平阳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一直积极进行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努力化解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