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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创新落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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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7日 来源:

平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考核机制,客观、全面、科学的评价破产审判法官的工作实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列入单独绩效考核案件的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对列入一级类型名称“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范围的案件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在办案管理系统中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强清”“破” “民破”“执清”等。

第二条  【基本原则和方法】破产审判法官的办案工作量应当注重质效,简单明确,便于操作。采取“案件固定系数+/-案件浮动系数”的方式计算办案工作量。

    二、案件固定系数、案由系数

第三条  【审查类案件折算】“清申”“破申”案件,固定系数为1。

第四条  【重整类案件】破产重整案件,案件固定系数为75。

第五条  【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和解案件】无财产的案件固定系数为3,有财产的案件固定系数为30。股东或第三人自愿提供财产用于清偿的,视同为有产可破的案件。

三、案件浮动系数

第六条  【立审执破衔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裁定受理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增加浮动系数2。执行法官办理破产案件或在破产程序中参与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处置破产财产的,增加浮动系数2。

普通民商事案件在立案环节引导转破产程序,裁定受理的,立案人员增加浮动系数5。

    普通民商事案件在审理环节引导转破产程序,裁定受理的,原案件承办人增加浮动系数5。

第七条  【推动个债清理案件】案件承办人引导当事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经审查立案的,增加浮动系数2;执清案件经办人,办理未通过清理方案的,固定系数为3;通过清理方案的,固定系数为30。

第八条  【其他增加系数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理论、实践相关,予以增加案件浮动系数的其他事项如下:

(一)引导企业开展预重整(和解),且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增加浮动系数10;

(二)参照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个案的办理破产“回收率”达到40%以上的,该案增加浮动系数5;“回收率”达到50%以上的,该案增加浮动系数10;

(三)参与论坛、讲座、沙龙等活动(本院组织除外),受邀做主题发言的,按县级、地市级、省级(区域性)、国家级分别增加浮动系数1、3、5、10;

(四)有其他突出工作表现需要增加浮动系数的,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简易案件扣减系数及程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简单破产案件,无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审结的,扣减浮动系数3。关于前款无正当理由的认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确定。根据审理需要,案件需转成普通方式审理的,应当经破产审判庭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十条  【合并破产案件折算】涉及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中核心控制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前述规则确定案件固定系数,其他被合并的关联企业每有一家按50%折算案件固定系数,但累加部分的系数不得超过一倍。

第十一条【合计庭计算】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根据该案所折算系数对参审法官每人另计0.2单位办案工作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