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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擅自采集客户人脸作证据? 浙江平阳法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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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4日 来源:

  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开公司就委托代理的服务费金额发生纠纷,房开公司以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监控截图作为证据进行抗辩。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房开公司支付服务费,人脸识别监控截图证据不予采纳。

  2020年9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约定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公司要在客户到访前通过APP向房开公司报备到访的客户(姓氏+联系方式),报备时间不得晚于客户到访前30分钟。否则,该客户视为自然到访客户,不作为有效“带看”到访客户。后双方就本项目销售推介服务又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服务费金额发生争议,房地产经纪公司遂将房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开公司支付服务费46083379.22元并支付违约金。房开公司辩称,销售房屋中有54套的购买客户有人脸识别系统截图证明客户系房开公司客户,不应支付对应的佣金。按协议规定报备过的客户,为什么认定上会有问题?原来,房开公司自己在售楼处安装了一部人脸识别系统,如果来访的客户经过人脸识别后发现存在于数据库中,就说明该客户并非第一次来售楼处,房开公司认为,这类客户不应算作由经纪公司带来的有效客户。对此,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人脸识别系统截图不具有合法性,且房开公司已授权员工在成功销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客户归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公众性,且房开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系用于其商业目的,应得到被采集信息个人的明示同意。现某房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过程中人脸采集的行为已征得客户的同意,故该组证据不予采纳,并确认上述房源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成功销售,某房开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法官说法:本案中,开发商以人脸识别系统获取的人脸信息作为区分自访客户或渠道拜访客户的依据,未征得购房人或来访人的同意,亦未对运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等事项如实告知,其行为构成侵权。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数字经济时代,应尊重个人自由,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依法进行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