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法院  ->  新闻中心  ->  案件传真  -> 正文案件传真

上市企业老板因纠纷被他人注册成“殡葬用品”商标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2日 来源:

    10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温州一案例入选。温州民营企业众多,通过典型案例可以凸显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案件发生在温州平阳,被告陈某与原告谢某两人早年曾有过经济纠纷。2014年至2022年,陈某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个体工商户字号,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原告谢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其本人及名下公司有较高知名度。谢某认为陈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严重损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会评价降低,遂诉至平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谢某名字与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或服务相关联,具有特定的不当含义,亦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注册商标及字号与谢某存在特定联系。陈某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系基于不当目的针对谢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公开声明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法相关发言人认为,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方式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表现为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实质上违反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对这类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通过温州这个案例,依法惩治了侵权行为,维护了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有利于引导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

  平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隆隆对本案进行了解析:本案通过对陈某恶意行使商标权的否定性评价,明确了人格贬损是客观事实和主观感受的有机结合。陈某的行为使谢某主观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观方面的尊重感都受到贬损,因此可以判定为侵害人格权。本案的判决可以作为今后类似现象的参考,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