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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院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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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7日 来源:

  案例2

  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

  ——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其本人及名下公司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陈某与原告谢某系老乡,两人早年间曾有经济纠纷。2014年至2022年间,陈某陆续申请注册多个与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同音同字、或同音不同字、或谐音的商标,以及将谢某姓名与其公司名称或老家地址相关联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寿衣等殡葬用品,部分商标已获注册并使用在骨灰盒等商品上。在谢某对上述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后,陈某仍以谢某名字提交同类别的注册商标申请。2022年,陈某注册登记与谢某同名的丧葬用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殡仪用品销售、殡葬服务等。

  谢某认为陈某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侮辱方式使用其姓名和公司名称,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其本人及名下公司形象,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本人及亲属极大精神压力,故起诉要求陈某不得使用相关商标,并要求陈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以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使用在殡葬用品上,系基于不当目的针对谢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陈某的行为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已侵犯谢某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方式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表现为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实质上违反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对这类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早年间曾产生经济纠纷,后基于不当目的针对原告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审理法院通过对陈某恶意行使商标权的否定性评价,判令陈某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依法惩治了侵权行为,维护了企业家人格权益,有利于引导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