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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法院发布第一期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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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3日 来源:

  【案例九】

吴某擅自处分婚内财产被确认无效案

  关键词:再婚夫妻;无偿赠与子女;赠与合同无效

  一、基本案情

  湛某与吴某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此前,湛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吴某与前夫生育一子(张某)。婚后,吴某将自己的户籍迁入湛某处。湛某家处平阳县某水库建设区域,区域内农户需异地迁移安置,包括湛某、吴某在内的家庭户9人共分到9个安置名额。2016年,吴某因该安置名额分配到一套商品房,湛某、吴某居住其中。后湛某、吴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吴某搬出上述房屋。2020年6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平阳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湛某发现吴某在2018年10月已将上述安置房赠与其与其前夫生育的儿子张某,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随后,湛某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保全,并诉请判决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

  二、裁判结果

  平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政府部门为水库建设需要,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有权享受安置政策的对象系该村房屋被拆迁的村民。本案中,吴某因婚嫁入户湛某家庭,涉案安置房屋系吴某与湛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非吴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虽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实质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湛某和吴某共同共有。吴某在未经湛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张某,张某亦明知涉案房屋系该村移民安置房,且为其母再婚婚内所得,其接受无偿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据此,法院判决吴某、张某订立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的,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处分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对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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